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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是否有权向侵权责任人行使追偿权

发布日期:2025-09-04 14:45:11


引言:劳动者因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发生交通事故,并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那么,用人单位因未缴纳工伤保险向劳动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能否向侵权责任人追偿呢?因此本文将结合案例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是否有权向侵权责任人行使追偿权”的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


案例探讨


(一)案例索引

(2021)苏0621民初1979号

(二)案件事实

2019年2月15日,朱某来到原告昱公司处工作,后昱公司于次月起为朱某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费。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丁某驾驶小客车由南向北行驶,遇有朱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亦经该地段行驶时,两车发生碰撞,致朱某跌倒受伤,双方车辆受损。此次交通事故经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丁某负主要责任,朱某负次要责任。后人社局于同年7月3日认定朱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后朱某就其遭受的事故伤害,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昱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仲裁书显示:昱公司虽为朱某缴纳工伤保险费,但未能在事故发生后30天内向工伤认定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朱某申请工伤认定前发生的医疗费,故朱某申请工伤认定前的医疗费应当由昱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支付。昱公司依据该裁决书向朱某支付了医药费、护理费共计31123.81元。因此昱公司起诉至法院向保险公司和丁某追偿上述赔偿费用。

(三)争议焦点

关于在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事故中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以后是否有权向侵权责任人行使追偿权?

(四)法官认为

从追偿权的性质来讲,追偿权人之所以享有追偿权往往是因其在自己责任的范围之外承担了应由他人承担的责任,因而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是否享有追偿权,关键在于用人单位所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是自己责任还是他人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存在第三人侵权的工伤事故,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同时也可向第三人提起民事侵权损害赔偿。但是,不论是基于工伤保险关系作出的赔偿还是因他人侵权获得的赔偿,受伤职工因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实际支出费用显然只会发生一次,因而对工伤职工而言,在第三人侵权与工伤赔偿竞合的情况下,其能否就实际支出的费用获得两份赔偿,目前司法实践显然持否定态度。本案昱公司追偿项目仅为工伤职工无法获得重复赔偿的医疗费及护理费,就民事侵权而言,第三人的行为既然构成侵权,就应该对其损害结果负责,即负有相应的赔偿义务。如果不允许用人单位就不可双赔部分取得追偿权,那么用人单位在按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相应费用后,侵权人实际会因自己的非法行为获得消极利益。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虽然该条规定的是工伤保险基金的追偿权,但从立法目的和追偿权的性质来看,用人单位在对第三人行使追偿权的问题上与工伤保险基金并无实质差别。且对应该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而言,其是否参加工伤保险或用人单位是否在法定期间为劳动者申报工伤,并不影响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请求按照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和标准支付赔偿费用的权利。

因而,允许用人单位在履行相应赔偿义务后,就受伤职工已实际获得的不可双赔部分取得对侵权人的追偿权,是符合法律对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的。

综上,昱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享有对侵权人丁某其已向朱某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的追偿权,但其追偿范围应以侵权人丁某应承担的事故责任为限,原告在本案中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依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丁某承担责任后,可根据其与保险公司间的合同关系,另行主张权利。

(五)律师评析

本案中,因丁某的原因造成朱某工伤,朱某既可以先向丁某要求人身损害赔偿,也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丁某的行为对朱某构成了侵权,应当对损害结果负责,承担相应的赔偿费用。在朱某已从用人单位获得工伤赔付的情形下,根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医疗费用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并且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损失填平”原则,对于重复(竞合)项目,如护理费等,不支持双重赔偿。因此昱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享有对侵权人丁某其已向朱某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的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