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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监护与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的异同及实施要点

发布日期:2025-09-04 14:44:30


我国是世界上老年人口规模最大的国家,也是世界上老龄化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与老龄化相伴的法律议题是老年人如何妥帖地从法律层面安排晚年监护人选及有关财产处分事宜,这既体现了老年人在意识清晰时的自主安排,又为避免家庭纠纷作出必要的考量。笔者就意定监护、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异同及实施要点进行细致的法律分析,为大家梳理不同法律制度所产生的不同法律效果,同时对有关案例进行必要解析,希望大家能从中有所收获。


法律规定


  相关法规 丨 Regulations 


意定监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意定监护与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的相同点


▌ 意定监护与遗嘱的相同点


意定监护协议和遗嘱都体现了订立人的真实意愿,其订立人都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都体现了订立人在某种特定情形下设立或指定他人代为处分自身人身财产关系的民事权利。

▌ 意定监护与遗赠扶养协议的相同点

意定监护协议的监护人和遗赠扶养协议的受遗赠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社会组织。两种协议最好采用书面形式,并通过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意定监护协议和遗赠扶养协议在符合法定要件的情况下均可以被撤销或宣告无效,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也可以被解除。

▌ 遗嘱与遗赠抚养协议的相同点

都是由遗嘱人或赠与人在生前作出的决定: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都是由遗嘱人或赠与人在生前做出的决定,以规定其死后的财产分配或抚养责任。

都需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定:无论是遗嘱还是遗赠抚养协议,都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将导致无效的情形。

都可以被修改或撤销:遗嘱人或赠与人在生前都可以随时修改或撤销其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

都涉及财产的转移:无论是遗嘱还是遗赠抚养协议,都涉及到财产的转移,只是转移的方式和目的不同。

都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论是遗嘱还是遗赠抚养协议,都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例如需要有证人在场,需要有律师的参与等。


意定监护与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的区别


▌ 性质不同

意定监护制度的核心内容就是当事人通过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是双方法律行为;遗嘱系立遗嘱人生前对其遗产所作的处分或对其他身后事务所作的安排,并在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该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协议约定承担赠与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是双方法律行为。

▌ 生效时间不同

意定监护协议,自双方达成合意即成立并生效;遗嘱是遗嘱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遗赠扶养协议,一般也在双方签订时成立并生效。

▌ 是否有偿不同

意定监护在一定意义上与代理制度类似,可以有偿的,也可以无偿的;遗嘱是无偿的,但是遗嘱可以附义务;遗赠扶养协议为双务有偿的要式法律关系,一般会有财产的安排,受遗赠人承担了相关生养死葬的义务后取得遗赠人按照协议约定赠与的相应财产。

▌ 优势不同

意定监护的优势:

(一)意定监护满足更多适用主体的个性化需求,意定监护适用主体包括但不限于:精神障碍群体,失孤、失独、缺乏亲戚照料的老人,性少数群体和丁克人群。

(二)充分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切实解决当事人晚年安逸而没有后顾之忧,并且从法律上保障一个自己信任的人在监护期间能按照自己所想帮自己实现相应事项的安排。

案例解析1:被监护人张某现年78岁,患有残疾。2019年,张某的女儿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申请对张某行为能力鉴定并指定自己为监护人,后法院判决张某的女儿为张某的监护人。现张某的侄子张某乙起诉要求变更监护人。经法院查明,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载明,张某与张某乙签订的《意定监护协议》约定委任张某乙为意定监护人,张某的钱款和证件等在张某乙的管理中,张某乙对其进行了赡养和照顾。审理中,法院在庭审与居住地调查中多次征询了张某的意见,张某表示愿意张某乙作为监护人,法院最后判决变更监护人为张某乙。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考量了被监护人的实际生活情况,坚持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最大程度地尊重了被监护人真实意愿,多次走访家中与居民委员会,了解其真实生活。切实保障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和晚年生活。

(三)避免法定监护中所可能产生的纷争,相比法定监护人间推卸或抢夺监护权,指定监护人滥用监护权等情形,意定监护将更有利于减少法定监护中所可能产生的纷争。

遗嘱的优势:

(一最大程度地保障一个人能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理财产,体现了遗嘱人对财产自由处分的权利。

(二)重新分配财产,调解家庭关系,可以均贫富,补不足。

(三)减少继承纠纷,一份内容合法有效,形式严谨完备的遗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减争夺欲望,避免诉讼。

遗赠扶养协议的优势:

(一遗赠扶养协议制度为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人或法定赡养义务人无法实际履行赡养义务的老人提供了生活保障。

(二)遗赠扶养协议的继承效力优先,在财产继承中如果各种继承方式并存,应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其次是遗嘱和遗赠,最后是法定继承。

笔者从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了解到,目前在当事人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办理遗产房过户需准备下列资料:到遗赠人所属派出所办理死亡证明,拿到死亡证明以后直接携带房屋所有权证书、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身份证,完税凭证等。

案例解析2:当遗赠人的法定继承人对《遗赠抚养协议》有异议时,起诉到法院,司法实务是怎样的?

1975年,王某与丈夫结婚,二人共同生育一子张某,后丈夫逝世,2019年,王某因为生病,需要长期住院治疗,但儿子却不管不顾。无奈之下,王某找到自己的侄女蔡某,双方在律师的见证下签订了协议书,约定了扶养遗赠等事项的权利义务。签订上述协议后,蔡某依约履行义务直到王某去世离开。但当蔡某处理完王某的身后事,想要通过《遗赠扶养协议》主张自己的权利,张某却突然出现,要与蔡某争夺遗产,两人对簿公堂。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有两个方面:

(一)《遗赠扶养协议》是否成立生效。《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就合法有效。

本案中如果王某与蔡某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协议就合法有效。

(二) 受遗赠人是否履行了《遗赠扶养协议》的义务。若协议已成立生效且扶养人履行了《遗赠扶养协议》的义务,则扶养人享有协议中约定的受遗赠的权利。怎样判断受遗赠人是否履行了《遗赠扶养协议》的义务呢?一是否履行了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法定义务即为受遗赠人承担的对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生养死葬义务的范围如何确定,这个问题在实践中会发生争议,一方面,可以以生活常识作为判断标准,判断争议事项是否属于满足当地老人日常的衣食住行等照顾照料、就医看护、符合当地老人丧葬习俗等;另一方面,兼顾考虑遗赠扶养人的扶养能力、被继承人的日常生活水平、身体状况等个性化需求,结合遗赠扶养协议中约定的义务,进行综合评价。约定义务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遗赠扶养协议中约定的义务。

因此,在此类案件的司法审查中,不仅关注涉及生养死葬义务的履行,还会注意到协议中是否约定了义务以及是否履行该义务。二是受遗赠人是否有“不得为之”的负面行为,其行为包括(一)存在对被继承人虐待伤害的行为;(二)存在影响被继承人安定晚年生活的行为;(三)侵害被继承人的财产。

本案中王某的侄女蔡某依约履行了上述义务。根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或遗赠处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本案中存在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并且蔡某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了义务,张某作为王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在王某生前未立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才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因此王某的遗产应当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的约定执行,由蔡某获得。

意定监护、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的实施要点


意定监护的实施要点:

(一)首先要挑选意定监护人选,可以是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

(二)要签订书面的意定监护协议,约定监护权限和范围,监护事务的处理规范,明确监护范围,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均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该法律行为将会因为主体资格瑕疵而影响合同的效力。

(三)可以选择公证,有效避免监护协议效力争议。

遗嘱的实施要点:

(一)详细列明自身所拥有的全部财产,提高遗产分割的效率,同时应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区分,特别需要当事人注意的是针对无形财产(专利权、商标、版权等)及数字货币、电子货币、或具有人身属性的互联网账号等虚拟财产的处分及安排。

(二)应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比如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案例解析3:可以通过立遗嘱排除继子女的继承权吗?

方先生与李女士是再婚,二人与方先生和前妻生育的儿子小龙,李女士与前夫生育的女儿芳芳组成了一个重组家庭,2012年方先生立有遗嘱,主要内容为:我现居住的房屋是用父母给钱买的商品房,我死后房屋要给我的儿子小龙。2013年方先生去世,李女士与芳芳起诉小龙,要求认定遗嘱无效。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方先生立遗嘱能不能排除芳芳的继承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也就是说方先生即使立遗嘱把财产留给亲生儿子小龙,但也应该考虑芳芳在未成年前的份额。因为方先生在立遗嘱时没有考虑到未成年并且已经与方先生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女芳芳,所以法院判令涉案房屋归小龙继承,小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芳芳25万元。

(三)立遗嘱人应尽量对遗嘱进行公证,尽管《民法典》实施后,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排除其他遗嘱形式的优先效力,但经公证的遗嘱依然能够直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

遗赠扶养协议的实施要点:

(一)扶养主体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组织。

案例解析4:被继承人与子女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协议效力如何?

小丽和小陈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两个女儿。2003年夫妻二人生了一场大病,身体每况愈下,于是和他们的两个女儿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约定:父母二人在生活和治疗期间,均由两个女儿照顾并支付相关医疗费用,两位老人将自己名下的房产遗赠给两个女儿,二人平均分得;若两个女儿不赡养父母,则其不得接收此次遗赠。在老人生前,两个女儿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的约定对父母均尽了赡养义务,但二人却对遗产份额发生了争议,起诉到了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问题。

首先,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本案中,案涉遗赠扶养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即为父母子女关系,在签订协议时,两个女儿作为子女对其有法定赡养义务,这种法定关系无需以协议的形式来确定,而本案中双方以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作为取得财产的交换条件,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且违背公序良俗。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可知受遗赠人应是继承人之外的个人,所以父母子女之间不是适格的订立主体。因此该类遗赠扶养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为无效协议。

(二)遗赠扶养协议的订立必须出于当事人双方完全自愿,内容应明确具体写出遗赠扶养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

(三)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必须真实,条款可行,并写明遗赠财产的名称、数量、处所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