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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香港宏福苑大火事件看违规工程企业的破产风险解读

发布日期:2025-12-01 12:33:05


近日,香港宏福苑大火的悲剧引发社会广泛关注。金唐(北京)律师事务所破产与重组法律事务部主任付友凤律师 解读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法律议题。


香港宏福苑大火的直接诱因是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规使用易燃材料施工,目前该公司负责人已因涉嫌误杀罪被拘捕。从企业破产法视角看,这起事件已具备触发破产清盘程序的典型条件:债务危机必然性:涉事企业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规模庞大——128 名遇难者的死亡赔偿金、79 名伤者的医疗费及未来收入损失、楼宇损毁修复费用等(截止发稿时间),总额可能远超企业注册资本(该工程总造价近 1.8 亿港元,而企业综合评级仅为 B 级,抗风险能力较弱)。如此巨额债务足以导致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满足香港《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规定的核心条件。

01


清盘程序启动主体:


债权人申请:火灾受害者及家属可在完成债权确认后,向香港原诉讼法庭申请对涉事工程企业进行强制清盘;

企业自行申请:若企业意识到无力承担赔偿责任,可主动申请清盘,通过法定程序公平分配财产;

监管触发:若企业因刑事定罪导致经营资格被吊销,也可能被动进入清盘程序。


02


破产清盘中的核心法律问题:债权与债务、财产与分配


(一)债权申报:受害者的权利基础申报主体:包括遇难者家属、伤者、楼宇业主立案法团(代表全体业主主张楼宇修复费用)等,均属于“普通债权人” 范畴。申报依据:需提交警方调查报告、医疗诊断证明、财产损失清单、与涉事企业的相关合同(如工程承包关系证明)等材料,证明债权的真实性与关联性。申报期限:香港法院受理清盘后,可编订一日期,而债权人须于该日期或之前证明其债权或证明其所提出的申索,逾期则被排除于该日期后作出的下一次清偿分配以及此前的全部清偿分配。

(二)破产财产的范围与追回:撤销权的关键作用根据香港《破产条例》第49 条、第 50 条及《公司条例》相关规定,破产清盘人有权通过“撤销权” 追回涉事企业转移的财产,保障债权人受偿权益:可撤销的交易类型:1.以低于一般价值而订立的交易——在债务人据之而被判定破产的破产呈请的提出当日届满的5年期间内订立的,可撤销(如低价变卖施工设备、无偿赠予财产等)2.不公平优惠——在该日届满的6个月期间给予的,其中有联系人士是在该日届满的2年期间内某个时间给予的,可撤销(如提前清偿某供应商债务而未清偿其他债务,或者免除个别担保人的担保责任等)3.敲诈性的信贷交易——在破产开始前3年以前订立的,可撤销(如支付严重过高款项、违反公平交易原则等)财产追回范围:涉事企业的全部资产(包括银行存款、不动产、施工设备、应收账款等),以及通过撤销权追回的财产,均纳入破产财产统一分配。

(三)财产分配顺序:受害者的受偿优先级香港破产财产分配遵循“优先清偿法定债务,普通债权平等受偿” 的原则,具体顺序为:第一顺位:清盘费用(包括清盘人报酬、诉讼费、财产评估费等);第二顺位:优先债权(包括职工工资、遣散费、假日薪酬、退休金等);第三顺位:担保债权;第四顺位:普通无担保债权(包括受害者的赔偿请求权);第五顺位:劣后债权。需特别注意:若涉事企业在内地有资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内地资产需先清偿内地优先债权后,剩余财产再按香港清盘程序分配,且同一清偿顺位债权人享有平等受偿权。这意味着,若企业资产不足,普通债权人可能无法获得全额赔偿,但仍可按债权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03

与内地破产法的核心差异:对受害者权益的影响


对比维度

香港破产法律体系

内地破产法律体系

债权类型

受害者债权均为普通债权,无优先受偿权

人身损害赔偿债权可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受偿(《民法典》相关规定)

撤销权行使期限

破产申请前 5 年内的不公平交易均可撤销

一般为破产申请前 1 年内,特殊情形(如恶意转移财产)为 6 个月内

跨境财产处理

需通过跨境破产协助程序,内地资产按两地法律顺序分配

统一适用内地《企业破产法》,跨境资产需经司法协助追回

赔偿保障

主要依赖破产财产,若财产不足则受偿比例较低

可结合侵权责任法追究连带责任人(如材料供应商)赔偿责任,多渠道获赔


04


受害者的额外救济途径:突破破产清偿的局限


由于香港破产程序中受害者仅能作为普通债权人受偿,若涉事企业资产不足以覆盖全部债务,可通过以下途径补充救济:
追究连带责任人的民事责任:除涉事工程企业外,可起诉材料供应商(明知材料不符合防火标准仍销售)、工程转包方(若存在违法转包)等,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些责任人的财产可独立于破产企业进行执行。
申请法律援助与社会保障:香港法律援助署为经济困难的受害者提供免费法律服务,协助参与债权申报、诉讼等;同时,社会福利署可提供紧急救助金,缓解受害者经济压力。
跨境财产执行:若涉事企业或其股东、高管在内地有资产,可根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破产程序的安排》,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香港破产判决,执行内地资产。

05


普法启示:企业破产视角下的风险防范与权利保护


企业层面:工程企业需认识到,违规施工不仅可能引发刑事追责,更可能因
巨额赔偿导致破产。应严格遵守香港《消防条例》和《建筑物条例》,建立合规经营体系,同时通过购买工程责任险等方式分散风险。
受害者层面:遭遇此类事故时,需及时固定证据,在破产程序启动后积极申报债权,关注清盘人财产追回进展;同时可探索追究连带责任人责任,最大化保障自身权益。
制度层面:香港跨境破产协助机制为追回内地资产提供了可能,受害者可借助该机制拓展受偿渠道,这也体现了两地法律体系在保障债权人权益上的协同性。
香港宏福苑大火的悲剧
警示: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终将面临法律的全面追责,而破产程序作为债权债务清理的法定机制,既为债权人提供了公平受偿的途径,也为市场主体的有序退出划定了法律边界。唯有坚守法律底线,才能避免“企业破产” 与 “生命逝去” 的双重悲剧。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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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友凤律师拥有9年法律行业深厚经验,专注行政诉讼、破产清算及民商事争议解决三大领域。在行政诉讼方面,已独立代理案件超100件,曾成功推动二审发回重审并实现当事人800余万赔偿;在破产清算领域,兼具管理人与申请人双重视角,主导7家企业破产清算并代理10余件债权人申请案件,实现有效清偿或和解;民商事诉讼方面,独立处理合同纠纷、强制执行等50余件案件,具备出色的执行回款能力。同时,熟悉政府及法院沟通流程,擅长复杂案件的项目管理与协调,展现出扎实的专业能力与实务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