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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马拉松人脸泄露到“谁受伤谁有理”——近期热点案件的法律启示

发布日期:2026-04-26 22:54:37



近期,从马拉松选手照片泄露到公共场所摔倒索赔被驳回,从明星名誉权案申请强制执行到AI换脸侵权频发,一系列热点案件接连引发社会关注。这些案件不仅折射出当前社会生活中的法律风险点,也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了宝贵的合规启示。金唐(北京)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邓浩 精选三个极具代表性的典型案例,带您穿透案件表象,读懂背后的法律逻辑与合规要点。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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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拉松选手人脸“裸奔”:

个人信息保护的公益诉讼新动向

案例回顾:

近日,上海检察机关办理了一起涉及个人信息安全的公益诉讼案。在一场半程马拉松比赛的官方合作直播小程序中,储存着历届赛事的几十万张高清照片,其中不乏参赛选手清晰的人脸照片,还能看到号码牌和姓名。该小程序还具有人脸识别功能,所有人无需登录即可浏览、检索、下载。在如今的技术加持下,参赛选手的个人信息相当于在网上“裸奔”。

检察机关介入之后,赛事主办方下架并清除了历史照片,在查找当届选手照片时增加了验证身份证环节。更重要的是,平台在赛前就会明确告知参赛选手照片收集范围、使用方式、存储期限。


法律要点解析:

1. 人脸信息的法律性质

人脸具有终身唯一且不可更改的特性,一旦泄露就难以挽回。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即使“素人”也难逃被“换脸”的风险。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并告知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

2. 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介入

本案中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方式介入,体现了国家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期发布了6件个人信息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涉及智慧停车场、小区人脸识别、网络虚假招聘、“网络开盒”、逝者及其亲属个人信息泄露等场景。

3. 最小必要原则的适用

实践中,很多手机App、小程序根本用不着收集那么多个人信息,也能正常使用。但现实中,很多App并没有真正给使用者选择权,一旦勾选不同意收集,就无法使用。对于这些信息在网上会保存多久、如何保证其安全,使用者可以说是一无所知。这正是违反了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 “最小必要”原则。


对企业的合规建议:

1.严格遵循“告知同意”原则,明确告知信息收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2.落实“最小必要”原则,不收集与业务无关的个人信息

3.对敏感个人信息采取加密传输、安全存储等技术措施

4.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测评

5.设置合理的个人信息存储期限,到期及时删除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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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摔倒索赔被驳:

“谁受伤谁有理”观念于法无据

案例回顾: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结了三起典型的公共场所人身伤害索赔案:

第一起,暴雨蓝色预警期间,一名乘客在地铁站被直梯口的防汛挡水板绊倒受伤,索赔27万余元,法院最终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第二起,行人边走边聊天、分心未观察前方,不慎撞到玻璃幕墙受伤,索赔4万余元被驳回。

第三起,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骑车时看手机、未佩戴头盔,撞上路边排水沟盖板受伤,索赔300余万元,法院判决其自担70%责任。

三起案件中,两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均被法院依法驳回,另外一起案件法院认定原告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律要点解析:

1. 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

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这一义务并非无限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以“合理、可预见、可防范”为清晰边界。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同时满足“行为人有过错、有损害结果、过错与结果有因果关系、行为违法”四大法定要件,缺一不可。

2.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注意义务

地铁挡水板绊倒案中,乘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暴雨预警的特殊天气出行,本应负有更高的谨慎注意义务,却因自身疏忽未留意明显的警示标识,导致摔倒受伤。而涉事公共场所管理方早已依规设置安全提醒、落实规范运营管理要求,尽到了法律层面的合理安全保障义务。

3. “谁受伤谁有理”的误区破除

这些案件的裁判结果清晰划定公共场所的安全责任界限,以公正司法判决破除“谁受伤谁有理”的错误认知,彰显了权责对等、过错担责的法治精神。

法律的初衷是保障每位公民的合法权益,它既不会为个人的疏忽大意买单,更坚决反对滥用诉权、肆意转嫁自身责任的行为。


对公共场所的管理方建议:

1.依法依规设置安全提醒和警示标识

2.建立完善的日常巡检和维护制度

3.对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

4.保留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证据


对于普通公众

每个成年人都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身处公共场合,既要遵守公共规则,也要多加重视自身安全。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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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妍希申请强制执行:

网络名誉侵权的维权路径

案例回顾:

2026年4月20日,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代理陈妍希针对微博用户“兰林”名誉权纠纷一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起因于2018年4月至2025年3月,该用户通过其微博账号集中公开发布大量针对陈妍希的侮辱、诽谤性质言论,对陈妍希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审法院认定:该微博内容具有贬损、侮辱的性质,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已被众多人员所知悉,足以使公众对陈妍希作出不良猜测,从而降低陈妍希的社会评价,构成名誉侵权。法院判令被告在微博账号主页置顶位置刊登赔礼道歉的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维权合理开支共计4万元。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被告至今未主动履行判决义务,陈妍希方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要点解析:

1. 网络名誉侵权的认定标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在网络上发表侮辱、诽谤性言论,同样构成名誉侵权。

本案中,法院的裁判思路清晰:即使事后删除相关内容,但只要主观上有贬损的故意、客观上已被多人知悉,就足以认定名誉侵权成立。

2. 强制执行的法律意义

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拒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是司法权威的体现,也是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保障。

3. 网络空间的法治化治理

我国网民规模已达11.25亿人,网络空间在成为人们生产生活新空间的同时,肆意散布谣言、“开盒”曝光他人信息、侮辱谩骂等网络暴力频现。司法部门明确将网络生态治理列入工作重点,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对网络谣言、网络敲诈、网络暴力、“网络水军”等新型违法犯罪,将依法严惩。


对个人维权建议:

1.及时固定证据:对侵权内容进行截屏、录屏,必要时进行公证

2.向平台投诉:要求平台及时删除侵权内容

3.报警处理:如涉嫌刑事犯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4.提起诉讼:向人民法院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

5.申请强制执行:判决生效后对方不履行的,及时申请强制执行

从马拉松选手人脸泄露到公共场所摔倒索赔,从AI换脸侵权到网络名誉侵权,这些热点案件共同指向一个核心命题:技术越发展,法治越重要。对于企业而言,合规经营不是负担,而是可持续发展的基石。无论是个人信息保护、安全保障义务履行,还是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和人格权,都需要纳入企业日常管理的视野。对于个人而言,我们既是权利的享有者,也是义务的承担者。在享受技术便利的同时,应当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金唐律所将持续关注法治热点,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读与服务。







律师简介



邓浩律师,中国社会科学院刑法学硕士、北京工商大学法学本科,专注刑事法律服务,特别是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秩序犯罪等刑事案件,理论功底扎实、办案经验丰富。曾参与《刑事司法大数据蓝皮书》撰写工作,并在《中国经贸导刊》 总第989期发表《民间高利贷的刑法规制浅析》 一文,兼具学术研究与实务办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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